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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家诚与沈晓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诚,沈晓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910号原告李家诚,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陈洁,女。被告沈晓明,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家诚诉被告沈晓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家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李家诚负担。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