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丽敏与沈清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敏,沈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897号申请执行人:周丽敏。被执行人:沈清丽。申请执行人周丽敏与被执行人沈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清丽于2016年4月开始每月15日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8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