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玉恩与郭治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恩,郭治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郭玉恩,���,195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郭治宽,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3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玉恩与郭治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治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郭治宽向申请人郭玉恩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1.5%计算);二、由被执行人郭治宽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郭玉恩委托代理人郭俊平与被执行人郭治宽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郭治宽与申请人郭玉恩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被执行人郭治宽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项全部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