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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字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197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严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