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冀南标准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冀南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720号原告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南环路南侧。法人代表:许素君,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冀南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小龙马乡马到固村。法人代表:程苗的,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冀南标准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6日原告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河北冀南标准件有限公司价值5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河北冀南标准件有限公司价值53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河北冀南标准件有限公司存款5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占国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