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洪光与蓝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光,蓝宇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51号原告陈洪光,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蓝宇欣,男,63岁,汉族,现住新民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光诉被告蓝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雨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