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再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巢玉林与冯建芳、范丽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巢玉林,冯建芳,范丽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再初字第00007号原审原告巢玉林。委托代理人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建芳。原审被告范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巢玉林与原审被告冯建芳、范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审被告主体错误,现原审原告要求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同时,原审民事判决书也一并应当撤销。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巢玉林撤诉。二、撤销本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966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86元,由原审原告巢玉林负担。审判长 张建红审判员 陈继跃审判员 史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荣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