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884号原告曹某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