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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884号原告曹某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