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4民初227号原告李某,女,蒙古族,农民。被告商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6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商某甲出生于2010年12月21日,要求被告抚养,我每月按法律规定给付抚养费,如果被告不抚养,我也可以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有四轮车一辆,羊40只,存款14000.00元,应予以分割。无债权债务。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商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确已无法共同生活。婚后于2010年12月21日生育长子商某甲。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户籍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尚且年幼,考虑到对其健康成长有利,婚生子商某甲由其母亲抚养为宜。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债务数额,因此如需分割可另案主张。被告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婚生子商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由被告商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格日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