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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开健与陈克援、陈蔓蔓、大田县骏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健,陈克援,陈蔓蔓,大田县骏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413号原告张开健,男,1963年8月5日出生。被告陈克援,男,1966年9月2日出生。被告陈蔓蔓,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大田县骏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塘村121号,组织机构代码:66507804-8。法定代表人:陈克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