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英与潘喜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潘喜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陈英,男,住所地扎赉特旗阿拉达尔吐苏木本屯被执行人潘喜冬,男,地址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绰尔河种业。陈英申请执行潘喜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4)扎民初字第0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德 泉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