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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包音那木拉诉项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白音那木拉,项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包白音那木拉,现住科右中旗。被告项义军,现住突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布仁,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白音那木拉诉被告项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白音那木拉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白音那木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白音那木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包白音那木拉负担195元。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法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