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瑞彬与冯志平冯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彬,冯志平冯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75号原告朱瑞彬,农民。被告冯志平冯志华,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正余镇古坝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彬与被告冯志平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