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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瑞彬与冯志平冯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彬,冯志平冯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75号原告朱瑞彬,农民。被告冯志平冯志华,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正余镇古坝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彬与被告冯志平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