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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某某村委会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村委会,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392号原告某某村委会。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村委会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私下调解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宗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