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花妹与王李铃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花妹,王李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22号申请人:杨花妹。被申请人:王李铃。申请人杨花妹因与被申请人王李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李铃名下的浙C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陈青信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宜山镇繁荣街65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花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李铃名下的浙C小型轿车一辆(以8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车辆;二、查封登记在陈青信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宜山镇繁荣街6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