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卢海轮与刘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轮,刘和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40号原告卢海轮,男,1974年5月5日出生。被告刘和平,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轮诉被告刘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海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卢海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