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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与陶承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陶承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启敏,该××总经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陶承柳。关于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与陶承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陶承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承柳有车辆。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陶承柳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扣押被执行人陶承柳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李健海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