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杜素华诉薛一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素华,薛一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740号原告杜素华,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薛一庭,男,汉族。原告杜素华诉被告薛一庭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长期购买其经营的白酒、饮料等商品,2012年7月15日,双方算账后被告向其出具欠条一张,总计欠款17470元。请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杜素华对被告薛一庭的买卖合同起诉事实,已经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处理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杜素华对同一事实又起诉,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杜素华对被告薛一庭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素华对被告薛一庭的起诉。诉讼费11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慧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金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