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宫天君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天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刑初8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天君,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2016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天君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天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宫天君介绍刘某、崔某某以3个小时5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李某、马某某进行性交易,卖淫女李某、马某某与刘某、崔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太和商务宾馆503号房间内发生性行为时被大庆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宫天君到大庆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宫天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证人崔某某、谷某某、李某、刘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宫天君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天君为非法获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天君犯介绍卖淫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天君系自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天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宏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睿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