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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巧芬申请宣告马建国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巧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特4号申请人王巧芬,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巧芬申请宣告马建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现因申请人王巧芬撤回宣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刘庆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