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巧芬申请宣告马建国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巧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特4号申请人王巧芬,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巧芬申请宣告马建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现因申请人王巧芬撤回宣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刘庆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