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毛云娣与魏高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云娣,魏高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205号原告毛云娣,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魏高卫,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云娣与被告魏高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云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