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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188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田某甲,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相识并恋爱。双方于2011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乙。后双方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田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均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恋爱、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田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双方在婚姻登记以前,因办酒席负债28000元,因外出旅游负债5000元,此33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陈某某与田某甲相识并恋爱。双方于2011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乙,田某乙现年四周岁。后双方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陈某某与田某甲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陈某某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另查明,陈某某系XX公司普工,月收入约3000元。陈某某现与田某乙居住在陈某某父母家。田某乙在其一岁之前,由陈某某与田某甲直接照顾,此后由其外婆(陈某某之母)照顾至今。田某乙在居住地即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上幼儿园。被告田某甲工作场所、工作内容与住所均不固定,时而务农,时而外出务工,月收入约4000元。还查明,陈某某与田某甲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父母的具体情况,确定由陈某某直接抚养为宜。若原告陈某某在抚养田某乙的过程中出现了对其成长不利的情形,被告田某甲可依法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及被抚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确定,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田某甲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500元,子女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田某甲认为其与陈某某办酒席和外出旅游共同向外负债33000元,该33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陈某某称不清楚办酒席田某甲向外负债的情况,且其与田某甲外出旅游虽有负债,但肯定不足5000元。此外陈某某与田某甲均认可此两笔债务产生的时间均在双方登记结婚以前。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使田某甲所称的两笔债务属实,因其发生在双方婚姻登记以前,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两笔债务,本案不予处理。案外人若认为此债务系田某甲与陈某某共同所负,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二、田某乙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被告田某甲自2016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据由原告陈某某、被告田某甲各承担一半,直至田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上述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发生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