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建新、涿鹿金付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新,涿鹿金付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生,住。被执行人涿鹿金付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金付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涿鹿金付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涿鹿金付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有房屋及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涿鹿金付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保管。对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