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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蒋玉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玉德,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玉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花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玉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0时17分许,被告人蒋玉德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燃油助力车,行驶至前屿东路与浦墘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遇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前屿东路与浦墘路交叉口南侧路口由南往西左转弯行驶至该路口,无号牌助力车前左部与小轿车左侧偏后部相刮碰,造成蒋玉德摔倒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蒋玉德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96mg/100ml血;涉案二轮燃油助力车属二轮普通摩托车范畴。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认定,被告人蒋玉德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蒋玉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玉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刘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医院病历材料,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5)醇检字第1615、1616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2015)车痕鉴字第940号事故车辆痕迹鉴定、(2015)车检字第2185、2186、2187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出具的晋公交认字(2015)第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玉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玉德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蒋玉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玉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钟田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