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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合肥兴泰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开开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兴泰化工工贸有限公司,巢湖市开开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70号原告:合肥兴泰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亚波,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开开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赵运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兴泰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开开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合肥兴泰化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婷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