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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杰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杰,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程杰,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军银行账户存款10191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