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杰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杰,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程杰,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军银行账户存款10191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