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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诉卢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卢文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817号原告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通齐街。法定代表人李佳楠,该公司经理。被告卢文才,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