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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邓洪与重庆美力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重庆美力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邓洪。委托代理人王彪,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美力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9号石桥广场负二层1-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洪诉被告重庆美力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邓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