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阮杰抢劫等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20号罪犯阮杰,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月17日作出(2001)毕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阮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阮杰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98号刑事判决,改判以抢劫罪判处阮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对阮杰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对阮杰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其后至2014年5月30日前阮杰获本院减刑三次,共减去刑期四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阮杰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阮杰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阮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5-2014.4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5—2015.4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杰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