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执监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深圳华疆投资有限公司与无锡励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励鑫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华疆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励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励鑫实业有限公司,无锡金桥铸造有限公司,徐国兴,黄彦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监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华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城德轩科技园J栋厂房二楼B。法定代表人谢廷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胜,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念,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励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青山路31-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励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金桥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浒塘村。法定代表人徐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国兴,男,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执行人黄彦蔚,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原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原名称为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励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励鑫实业有限公司、无锡金桥铸造有限公司、徐国兴、黄彦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5)南执字第679号。因被执行人徐国兴下落不明,且五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南长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12月23日,江苏银行将此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2013年9月27日,长城公司将此债权又转让给深圳华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疆公司)。2016年2月20日,华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提出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财产主要集中本市锡山区,请求将案件提级或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长法院2005年在执行(2005)南执字第679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华疆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应恢复执行。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财产主要集中本市锡山区,为了便利执行,依法可指定被执行人所在辖区法院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05)南执字第679号案件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荩审 判 员 李福安助理审判员 仓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