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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57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福明与徐志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明,徐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5726-1号申请执行人吴福明。委托代理人:蒋碎存,乐清市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志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福明与被执行人徐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272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徐志威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志威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石帆镇上官塘村的房产,因该房产设有抵押,本案暂不予处置。现被执行人徐志威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故对被执行人徐志威尚欠申请执行人吴福明执行款4272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57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