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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祝某某、党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党某某,冀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2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某,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程庄镇袁刘庄自然村***号;2008年3月因吸毒被上海市。被告人党某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告人冀某,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县金堆镇西坪村*组;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党某某、冀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党某某、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党某某等人在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3705弄包装城单行道KTV娱乐时,被告人祝某某因琐事与同在该KTV娱乐的胡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开。被告人祝某某为泄愤,纠集了被告人党某某、冀某等人在包装城门口,殴打正欲离开的胡某某、杨某某,造成胡某某左胫骨近端、胫骨平台骨折;杨某某左眼钝挫伤伴左眼晶体半脱位、玻璃体积血,瞳孔括约肌损伤,遗留左眼视力减退及瞳孔变形。经鉴定均构成轻伤。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祝某某、党某某、冀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分别于2015年6月9日、15日将三人抓获。被告人祝某某、党某某、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党某某、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侯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党某某、冀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党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以及被告人祝某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二、被告人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三、被告人冀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项永明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人民陪审员  朱善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