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陕083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X与被执行人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X,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陕0831执36号申请执行人曹X,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马蹄沟镇。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高X,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李孝河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X与被执行人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X当即履行:一、向曹X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申请人的的委托代理人张XX陈述被执行人高X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需法院进行查询,并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X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