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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潘德清与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98号原告潘德清,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被告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田。地址:安康市解放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清与被告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德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由原告潘德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柯贤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