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德治诉胡万生、钱松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治,胡万生,钱松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治,男,汉族。被执行人胡万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钱松转,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德治诉胡万生、钱松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万生、钱松转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茹 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