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瑞华工贸有限公司与奎屯奎文棉花有限公司承提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瑞华工贸有限公司,奎屯奎文棉花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429号原告:石河子市瑞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鸣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屯奎文棉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江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瑞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奎文棉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河子市瑞华工贸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