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玫瑰香鞋业有限公司与普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玫瑰香鞋业有限公司,普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89号申请人深圳市玫瑰香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霜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普予,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申请人深圳市玫瑰香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香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245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玫瑰香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普予提供伪证。1、普予所提供给劳动仲裁部门的劳动合同拍照件上的合同期限、试用期时间、工资数额与我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并不相符,该证据是伪造的。其伪造证据的主要目的是想篡改劳动合同上试用期时间以证明普予还在试用期内,并否认底薪是2400。劳动合同原件第一页右上部分是签合同时普予亲笔填写的,劳动合同最后一页有普予签名及按手指印,合同原件每页均无涂改且都盖有骑缝章,而普予提供的伪造件上却没有骑缝章。2、普予提出辞职申请未到期就离职给本公司造成实际及间接经济损失很大,所以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扣30%并结清工资,其申请急辞工的申请书和同意扣30%字样均为普予亲笔所写,普予却对仲裁部门否认是自己写的,其性质恶劣,属于欺骗和隐瞒事实,人民法院可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鉴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普予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玫瑰香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玫瑰香公司虽主张普予提交了伪造的证据,但玫瑰香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该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即使普予提交的劳动合同确实是伪造的,但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并非依据普予所提交的劳动合同内容而做出,故玫瑰香公司以普予提交了伪证而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争议事项所作出的终局裁决并无不当。玫瑰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玫瑰香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玫瑰香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