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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窦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467号原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高新区华苑海泰信息广场B座506。法定代表人穆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经理。被告窦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窦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