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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执字第9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娄元增申请执行慕西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元增,慕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940-2号申请执行人娄元增,男,1983年9月18日生。被执行人慕西安,男,1963年12月4日生。本院(2012)牟民初��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慕西安给付申请人欠款3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2)牟民初字第94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慕西安所有的位于中牟县祥和都市名家2号楼2-601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ZM201023**号。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慕西安所有的中牟县祥和都市名家2号楼2-601号的房屋一套(房���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ZM201023**号)。二、被执行人慕西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慕西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慕西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