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139号原告苏某甲,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二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2825196810151038被告苏某乙,农民,现住。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诉被告苏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全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