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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家贺与邱利伟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贺,邱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家贺,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利伟,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李家贺申请邱利伟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利伟应支付申请人李家贺案款25881.49元,本院已执行25881.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7执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景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