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家贺与邱利伟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贺,邱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家贺,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利伟,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李家贺申请邱利伟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利伟应支付申请人李家贺案款25881.49元,本院已执行25881.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7执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景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