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在义、李糙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在义,李糙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267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春雨,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在义,男,汉族,195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李糙义,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银行”)诉被告李在义、李糙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汝州农商行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