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卢秀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秀利,陈贵明,陈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卢秀利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贵明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必文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卢秀利与陈贵明、陈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1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秀利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贵明、陈必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秀利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严逸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