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绍平与砀山县关帝庙胡楼小学、砀山县教育体育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平,砀山县关帝庙胡楼小学,砀山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676号原告:李绍平,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砀山县关帝庙镇胡楼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砀山县关帝庙胡楼小学,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涛,校长。被告:砀山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仇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平诉被告砀山县关帝庙胡楼小学、砀山县教育体育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04月18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信 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