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维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远荣与仲丽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荣,仲丽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维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徐远荣,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平,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云南省维西县人,住维西县,系原告徐远荣表弟,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仲丽群,女,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和明,系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徐远荣诉被告仲丽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10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11月13日、2016年1月20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远荣及委托代理人张玉平、被告仲丽群及委托代理人和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远荣诉称,原告系××,自身劳动收入难以维持本人生活,原告父亲在一九七九年高泉大队承包搞副业时,因工伤残,在没有负伤前,养育母亲十六年,被告一家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在一九七五年前,原告父亲身强力壮时,与被告家共同生活,帮助被告家白天黑夜劳动,一九七五年后因不能参加劳动,原告奶奶在五八年放牛时,被牛踢断肋骨三根,七五年后,原被告奶奶不能劳动,被告一家就对奶奶拳打脚踢,奶奶只好到原告家中生活,原告徐远荣父亲徐绍养育母亲(原告奶奶)十六年,一直到1989年把母亲养老送终,被告一家没有承担一样。徐国安(原告爷爷)同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徐国安大儿子徐斌去世了,儿媳杨柱秋就对父亲(徐国安)拳打脚踢,八十多岁的父亲(徐国安)禁不起杨柱秋及徐向远、仲丽群的拳打脚踢只好到三儿子徐绍家中生活,因为徐绍家中生活困难,加之父子两都是××人,原告徐远荣的父亲徐绍还是没有遗弃自己八十多岁的父亲,还把老人家养老送终。大儿子徐斌早已去世,当时徐斌妻子杨柱秋只承担了四分之一。由于徐国安没有把房产分开,徐国安的房产现被仲丽群独占起,房产共400个平方,原告徐远荣应占有350个平方,被告仲丽群50个平方,被告仲丽群是党员,原告徐远荣是××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将被告霸占的房产归还原告。2、由被告赔偿原告十八年房产费6万元。被告仲丽群答辩称,被告霸占房屋的事实不存在,祖父徐国安留下土木结构的楼房一栋(二层三间),当时祖父将楼房楼上一间,楼下二间分给大儿子徐斌(系被告仲丽群公公);楼上二间,楼下一间分给二儿子徐绍(系原告徐远荣之父),院坝共同使用。十多年前原告徐远荣家搬离老房子,房子一直空闲,因房子年久失修,陈旧破烂,屋顶漏雨,2007年我们家经徐绍同意请人重新翻新修缮,修缮费用由被告承担。修缮后,我们家与徐绍商量:如果你们不来住,我们家在里面装点杂物、柴火等,只要你们回来居住,我们将打扫干净,归还你家。直至2014年11月徐绍去世,双方都是这样商量的。我们家借用徐绍家的房间装杂物至今,原告在起诉状中针对被告的几乎都是没有或者歪曲的事实,我公公婆婆为了照顾老人辞职回家。徐国安的后事是被告家、徐绍(原告父亲)、徐某(徐国安小女儿)三家共同操办的,当时的礼金全部给了徐绍。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十八年房产费6万元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现被告居住的坐北向南(以下简称新宅)的地基是徐宾用自己家的地跟徐国兴换来的,房子修建并居住使用至今将近30余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根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权利的房屋及院坝权属是否为原告所有。2、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房产费6万元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原告徐远荣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身份及原告为本案适格原告。2、高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欲证明原告××家庭经济困难。3、证人徐某、张某、陶某出具的书面证言,欲证明徐国安夫妻去世后事由儿子徐绍一人办理的情况。4、证人何某1、何某2出具的书面证言,欲证明徐国安去世时没有把房产分开的事实,何某1的证明同时也证明了徐国安去世时后事由徐绍一人办理。5、(1996)维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欲证明徐国安与杨桂秋、徐绍、徐志、徐某曾因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6、礼薄二本,欲证明徐国安去世时后,徐国安夫妇的后事为原告父亲徐绍办理,寿衣为应有贤送的。经质证,被告仲丽群对原告提交的第1、2、5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第3、4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提出徐某杀了一头猪是事实,其他的都不是事实。对第6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提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收礼情况,不能证明谁拿了什么。被告仲丽群为证明自己的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邹某、卓某的书面证言,欲证明徐国安把老宅房子楼上一间、楼下二间分给大儿子徐斌,老宅其余房间分给三儿子徐绍,从分家至今两家维持该房屋使用情况。2、证人杨某、李某、蔡某的书面证言,欲证明2007年11月被告夫妇对老宅房子进行修缮的事实。3、照片4张,欲证明老宅房子的现状。4、证人邹某、赵某的书面证言,欲证明徐国安夫妇去世后棺木、寿衣、寿被由徐斌准备以及徐斌、徐绍、徐某办徐国安夫妇后事各家相关物品承担情况。经质证,原告徐远荣对被告仲丽群提交的第3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第1、2、4组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提出:刚开始被告家使用老宅楼下二间,楼上一间,其余房间由我使用,但是在1999年我搬离老宅前使用老宅楼上三间,楼下一间。被告家对老宅进行修缮是事实,但是修缮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爷爷徐国安去世前说过所有房产都归我,爷爷徐国安和奶奶的后事都是我父亲徐绍办的,被告家并没有承担什么。经原、被告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第1、2组证据、被告提交的第2、3组证据对方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5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6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二组证据欲证明的内容与本案审理的返还原物纠纷无关联性,故该二组证据在本案中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3、4组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1、4组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共同证明老宅房子的归属及徐国安分家情况,为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双方提交的书面证言证明的内容相互矛盾,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证据对该证明内容予以佐证,原、被告提交的书面证言在本案中不能形成证据链,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相互一致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本案现争议房产及院坝位于维西县××××号,该地点原为徐国泰、徐国兴、徐国安三兄弟共同居住,徐国泰房子坐南向北,徐国兴房子坐北向南,徐国安的房子坐东向西(二层三间),院坝为原告爷爷徐国安所有。徐国安之子徐绍、徐斌两家同住老宅房子内,徐绍家使用该房楼下一间,楼上两间,其余房间由徐斌家使用,两家一直维持该使用情况。本案原告徐远荣为徐绍之子,被告仲丽群为徐斌儿媳。30多年前,徐国兴家搬离高泉村21号坐北向南的住房,徐斌在该地基上建盖住房并居住。新宅建好后老宅归被告家使用的房屋被用于堆放杂物。后期徐绍搬到背阴山居住,老宅房子由其子徐远荣居住使用。1999年原告徐远荣搬离老宅到河东××××山与父亲居住。徐远荣搬离老宅后,该房一直无人居住,因老宅房子年代久远,年久失修,屋顶漏雨,2007年被告夫妇请人对老宅进行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修缮结束后老宅楼下二间楼上二间被告用于堆放杂物至今。本案原告徐远荣主张爷爷徐国安去世前将河东组21号老宅整体、新宅一半及院坝赠与自己,现均被被告侵占,被告的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徐远荣主张爷爷徐国安去世前曾将老宅整体、新宅一半及院坝赠与自己,但未向法庭提交本案争议物权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及院坝的权属证书,也未向法庭提交徐国安分家析产的相关协议、遗嘱及其他直接证明自己为河东组21号老宅整体、新宅一半及院坝权利人的证据,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告徐远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争议房屋的权利人,被告仲丽群通过占有、损害他人之物的手段侵害原告所有的物和物权并使其物权造成相应损失的事实,故原告徐远荣主张十八年房产费6万元的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远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玉审判员 谢建安审判员 马玉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