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周昌荣诉含山县杰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荣,含山县杰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周昌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含山县杰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郑基年。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昌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含山县杰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有货款收入,为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防止其转移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含山县杰睿汽车内装饰有限公司货款收入1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