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大金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大金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36号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1号清华同方信息港D栋二、三楼。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处员工。被告大庆市大金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4-8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B-10座115室。法定代表人田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大金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5元,减半收取为71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雅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