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荣国、吴红伟与田玉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国,吴红伟,田玉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25号原告张荣国。原告吴红伟。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玉潘,成年人。原告张荣国、吴红伟诉被告田玉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张荣国、吴红伟起诉的被告田玉潘,经查实,长垣县樊相镇冯占村无姓名为“田玉潘”的村民,张荣国、吴红伟的起诉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荣国、吴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化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