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蒋建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建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215号罪犯蒋建林。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1992年6月10日作出(1992)刑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建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蒋建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5日以(1992)刑上复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2000年5月18日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6月、2008年7月、2011年2月、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蒋建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建林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67.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建林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建林予以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