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祥珍与李文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强,张祥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强。委托代理人梁德进,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珍。委托代理人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文强因与被上诉人张祥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淑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建华、代理审判员关俊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李文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淑一审 判 员 胡建华代理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冀琦芳 关注公众号“”